中国数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7-04-01

中国数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中国数学会的分支机构包括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以下称分支机构),是中国数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学科专业方向或会员组成特点所设立的二级专业分支机构,是中国数学会的基层组织机构,接受中国数学会的直接领导。


第二条 分支机构的宗旨是:团结、联合、组织数学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按照中国数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包括学术交流、编辑出版、普及与竞赛、培训教育、科技咨询等。分支机构坚持学术民主和组织上的开放,根据各分支领域的科研、教学、应用的需要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为规范分支机构的组织和学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和《中国数学会章程》,中国数学会第十二届二次理事会特此制定《中国数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条例》。分支机构应遵照中国数学会章程和本条例及学会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更名和合并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分支机构应由分支机构筹备委员会向中国数学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应当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国内专业学科发展、研究规模和队伍等情况。设立的目的和基础,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及预期成立2 年后的发展及规模);


2、拟任分支机构的正副主任(候选不少于 5 人),及委员(候选不少于 15人)的基本情况;


3、办公地址。


申请材料在中国数学会网站上公示一个月。公示期满后,送中国数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初审。审查通过后,提交中国数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批准,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批准后的分支机构试运行期 1 年,考核合格后 2 年内向中国科协报备。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更名和合并


分支机构可提出更名或合并请求,报中国数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上报中国科协备案。等待批准期间,分支机构仍按原有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重组或撤销


分支机构1 年以上不开展活动的,中国数学会常务理事会可罢免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长期不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严重违反中国数学会章程、条例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常务理事会可决定重组或撤销该分支机构。


常务理事会通过撤销分支机构的决议后报中国科协备案。该分支机构自接到撤销的决议起,应立刻停止任何活动,并向中国数学会秘书处交回该分支机构的印章。


中国数学会有义务协助分支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好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保证分支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会员


凡自愿报名参加某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活动的中国数学会个人会员即可成为该分支机构会员,由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和负责人,由中国数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

 

分支机构会员均可竞选参加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会委员通过中国数学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经过分支机构委员按照中国数学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推选,由中国数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任命。

 

第九条 任期和届中更换


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届四年,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主任、副主任届满时年龄不得超过68 周岁,秘书长届满时年龄不得超过 64 周岁。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委员会的换届方案应事先报送中国数学会,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在任期间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如有1/3 的委员提出改选主任的动议,则由中国数学会负责组织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要罢免主任,以及决定重新选举新的代理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任职至当届分支机构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四、分支机构的活动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数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分支机构有协助中国数学会发展会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冠有中国数学会的规范全称,表明其隶属中国数学会。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学术活动是中国数学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支机构应向中国数学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该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工作会议。会议原则上须有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所作决议须经到会者 2/3 以上投票同意方能生效。

 

五、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对印章的管理、刻制、保管等,须遵守民政部和公安部对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下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中国数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中国数学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应遵守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相关文件的规定。分支机构不得设独立账户,其全部收支纳入中国数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另制定章程,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中国数学会章程、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条例冲突。分支机构制定的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须经中国数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能实施。

 

六、附则

 

本条例经2016 年 9 月 24 日第十二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数学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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